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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觀點:銀行業與保險業之間的跨行業背景查核安排

前言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已於2026年5月 13 日聯合推出跨行業背景查核安排的第 3A 階段。此安排建立在兩個監管機構於銀行業及保險業先後完成的前兩階段背景查核制度基礎之上,旨在進一步加強操守資訊的透明度,防範「滾動的爛蘋果」現象在金融服務業內跨行業流動。本文將從保險經紀公司的角度,說明第 3A 階段的適用範圍、操作要求及其對合規管理的實際影響。 監管框架 跨行業背景查核之適用範圍   銀行業 保險業 適用範圍內的機構 同時屬《保險業條例》所定義的持牌保險代理機構,並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認可機構(簡稱「相關認可機構」) 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以下機構: • 獲授權保險公司 • 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非認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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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觀點:《2026年稅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草案》對昱豐業務的影響

前言香港政府就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制度的修訂建議已經刊憲,昱豐合規部收到查詢,關注相關法案對本公司業務模式及監管定位可能帶來的影響。為回應這些關注,本文旨在概述是次AEOI修訂的主要方向,並就其對本公司營運的潛在影響進行初步評估,同時分析保險經紀公司在共同申報準則(CRS)架構下的分類及其可能的合規義務。 監管框架 昱豐合規部意見 總結綜合以上分析,2026年AEOI修訂條例的核心目的在於加強現有申報金融機構的合規責任,而非擴大RFI的定義或將保險中介人納入申報範圍。昱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的業務模式並不涉及維持金融帳戶、持有或管理客戶資產,亦不屬於發行具現金價值保單的機構;因此昱豐並非RFI,亦無須因本次修訂而承擔新的申報或盡職審查責任。 然而,由於修訂條例大幅提高了保險公司作為RFI的法律責任與罰則,包括更嚴格的紀錄保存要求、申報義務,以及對前董事的延伸責任,保險公司在實務上勢必會採取更審慎的合規措施。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可能會:• 更嚴格審查客戶的稅務居民身份• 更頻密地要求更新自我證明• 要求提供更多補充文件以核實資料• 對高風險或資料不完整的客戶採取更保守的處理方式這些措施並非源於昱豐的角色改變,而是保險公司作為RFI在新法下承擔更高風險所作出的自然反應。 在CRS框架下,保險公司仍然是唯一負責維持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的主體。昱豐將一如既往,按照法規要求履行中介人的角色,協助客戶與保險公司保持透明、準確及合規的資訊流動,並持續監察相關法規的發展,確保公司營運與監管要求保持一致。【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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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觀點:GL16 修訂生效及FNA 新標準

香港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於2026年2月6日公布經修訂的《GL16:長期業務(不包括C類業務)核保指引》,今次修訂旨在進一步與根據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 IAIS)所頒布的保險核心原則、標準、指引及評估方法《Insurance Core Principles, Standards, Guidance and Assessment Methodology (ICP) 》的一致性,並提升整體可讀性」,同時移除因上次更新 GL34 而出現的重複內容 。修訂後的 GL16 將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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