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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規觀點:銀行業與保險業之間的跨行業背景查核安排

前言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已於2026年5月 13 日聯合推出跨行業背景查核安排的第 3A 階段。此安排建立在兩個監管機構於銀行業及保險業先後完成的前兩階段背景查核制度基礎之上,旨在進一步加強操守資訊的透明度,防範「滾動的爛蘋果」現象在金融服務業內跨行業流動。本文將從保險經紀公司的角度,說明第 3A 階段的適用範圍、操作要求及其對合規管理的實際影響。

監管框架

  1. 保險業監管局(2025 11 20 日):《保險中介人背景查核計劃》通函。通函宣布計劃將於 2026 年 1 月 1 日擴展至所有從事長期業務的個人持牌保險中介人,並提醒保險機構須按時回覆查核要求,否則或被視為企業管治及內部控制不足。
  2. 香港金融管理局及保險業監管局(2026 5 13 日):《銀行業與保險業之間的跨行業背景查核安排》通函。通函公布第 3A 階段將於 2026 年 7 月 1 日實施,使銀行與保險機構可互相查核擬委任人士的操守紀錄,以防止「滾動的爛蘋果」。未能遵從者或被視為管治及內控存在缺失。
  3. 香港金融管理局(2025 7 24 日):《強制聘用查核––杜絕〈爛蘋果〉》文章。文章由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撰寫,介紹銀行業強制性背景查核計劃的目的與推行情況,並指出第二階段將於 2025 年 9 月 30 日擴展至涵蓋從事證券、保險及強積金受規管活動的員工,旨在防止不良操守人士在業界流動。

跨行業背景查核之適用範圍

 銀行業保險業
適用範圍內的機構同時屬《保險業條例》所定義的持牌保險代理機構,並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認可機構(簡稱「相關認可機構」)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以下機構: • 獲授權保險公司 • 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非認可機構) •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 (統稱為「保險機構」)
適用範圍內的個別人士擬獲牌照於相關認可機構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員工(即業務代表)擬獲牌照於保險機構從事長期保險業務的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代表(代理人)或業務代表(經紀人)的人士
應用適用於相關認可機構擬委任個別人士以從事長期保險業務,且該人士目前或過去7年內曾被保險機構委任從事長期保險業務適用於保險機構擬委任個別人士以從事長期保險業務,且該人目前或過去7年內曾被相關認可機構委任從事長期保險業務

安排概要

 提供資料的機構為保險機構提供資料的機構為認可機構
招聘機構為保險機構依照保險業背景查核計劃進行背景查核招聘機構需依照保險業背景查核計劃進行背景查核,及使用銀行業背景查核計劃所指定的範本提供資料的機構需依照銀行業背景查核計劃回覆背景查核要求
招聘機構為認可機構招聘機構需依照銀行業背景查核計劃進行背景查核,及使用保險業背景查核計劃所指定的範本提供資料的機構需依照保險業背景查核計劃回覆背景查核要求依照銀行業背景查核計劃進行背景查核

昱豐合規部意見

在第 3A 階段下,保險經紀公司的實務要求與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第二階段背景查核計劃基本一致,核心仍是按既定程序向過往主事人進行操守查核,並在規定時限內回覆。若昱豐為招聘機構,而申請人曾於銀行業(相關認可機構)或其他保險機構任職,HR 必須啟動強制性背景查核,並使用第二階段所採用、由保監局發布的標準表格向相關機構提出查核要求。相反,如昱豐的持牌業務代表離職後轉往其他保險或銀行機構,對方 HR 亦會向昱豐提出查核要求,而昱豐須在 15 個日曆日內提供真實、準確及完整的回覆,以符合監管要求。

第 3A 階段對經紀公司的主要影響在於,HR 必須全面掌握招聘流程,並在每次委任長期業務中介人時,確保向所有相關前僱主發出查核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查核對象已由傳統的保險公司、代理及經紀公司,首次擴展至銀行業的相關認可機構。至於證監會(SFC),目前未見推出類似的強制性背景查核安排,其立場仍待觀察。然而,對持牌業務代表而言,監管訊號已十分明確:一旦涉及嚴重操守問題,其在銀行及保險兩個行業的職涯將面臨實質性終結,難以再獲委任。

總結

在第 3A 階段下,監管機構對保險經紀公司的期望明顯提高,因此,若經紀公司未能遵從相關要求——不論是完全沒有進行背景查核,或雖然查核後仍然委任具明顯操守問題的業務代表——均不會被視為輕微或技術性的疏忽,而是反映公司在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及管治文化方面存在重大缺失。此類不合規情況極可能引起監管機構的特別關注,並導致後續監管行動,包括要求整改、加強監察、對負責人作出適格性評估,甚至演變為公司管理層問題。換言之,第 3A 階段的背景查核要求已不再是行政程序,而是直接關乎公司能否維持健全管治及符合監管期望的核心責任。

另一方面,可以清楚看到保監局正持續加強對市場的監管力度。以強制性背景查核為例,第二階段才於 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而在短短數月後的 5 月,便迅速推出跨行業的第 3A 階段,明顯反映監管機構希望更迅速處理市場操守問題。這並非單一例子;以演示利率上限為例,上一輪(港元保單 6%、非港元保單 6.5%)於去年7月實施後,保監局似乎認為有進一步修正的空間,所以近期便有市場消息指保監局正重新檢視政策,並可能於今年底再下調 0.5%。這些動向均顯示兩個重要訊號:第一,保監局對規管市場的決心極高;第二,監管並不限於大型制度改革,而是可以透過調整參數(例如演示利率上限、中介人酬勞結構、轉介費基準水平等)來微調市場行為,從而達到更高的操守標準。

從市場觀察所知,仍有部分市場參與者抱持僥倖心態,認為可以無視保監局的要求,繼續以舊方式進行轉介業務,這種想法實在過於天真。在監管環境日益嚴格的情況下,準客戶及轉介人更應選擇合規、有實力、值得信賴的經紀公司合作(當然昱豐正是其中之一),才能確保購買保險或合作安排在未來數年(特別是涉及 2–6 年佣金攤分的情況下)都能安心無憂,不會因合作對象不合規而承受後續風險。【完】

昱豐合規部

2026年05月22日

Attachment 1 https://www.ia.org.hk/en/legislative_framework/circulars/reg_matters/files/Cir_dd_13.05.2026_Cross-sector_Reference_Checking_Arrangement_Between_the_Banking_and_Insurance_Sectors_Ch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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