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合規觀點:《2026年稅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草案》對昱豐業務的影響

前言
香港政府就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制度的修訂建議已經刊憲,昱豐合規部收到查詢,關注相關法案對本公司業務模式及監管定位可能帶來的影響。為回應這些關注,本文旨在概述是次AEOI修訂的主要方向,並就其對本公司營運的潛在影響進行初步評估,同時分析保險經紀公司在共同申報準則(CRS)架構下的分類及其可能的合規義務。

監管框架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26年3月25日)。《2026年稅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草案》刊憲。香港政府一站通(GovHK)。(「條例草案」)(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3/25/P2026032500544.htm?fontSize=1)
  2.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第VIII節(A)(1)條,關於「申報財務機構」(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RFI”)之定義
  3.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第VIII節(A)(6)(a)條,關於「投資實體」(Investment Entity)之定義。
  4.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第VIII節(A)(2)條:關於「託管機構」(Custodial Institution)之定義。

昱豐合規部意見

  1. 2026年AEOI修訂條例的主要內容
    根據稅務局官方公告,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大範疇:
    1.1. 引入強制登記規定:
    • 規定所有RFI,不論是否有帳戶資料須向稅務局申報,均必須經自動交換資料網站進行登記。
    • 現有機構須在2027年3月31日或之前完成登記。
    1.2. 優化備存紀錄的規定:
    • 申報財務機構須在提交報表到期日起計的六年內保存紀錄。
    • 即使機構已解散或不再具備申報資格,相關負責人(如董事或受託人)仍須確保紀錄獲妥善備存至期限屆滿。
    1.3. 提高罰則與加強執行機制:
    • 針對未有遵守登記規定或提供不正確資料的機構引入新罪行。
    • 針對未有進行盡職審查等行為,引入按財務帳戶數目計算的罰款機制,以確保罰則與罪行嚴重程度相稱。
    • 增設「行政罰則」機制,在刑事檢控以外提供更及時且具成本效益的懲處機制。
    1.4. 條例草案對「已是RFI」的經紀公司的重大影響:
    若經紀公司因業務性質已被歸類為RFI,條例草案將帶來以下新要求:
    • 強制登記:即使該年度沒有需要申報的帳戶(例如所有客戶都是香港稅務居民),也必須在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登記。
    • 六年備存義務:必須保存所有盡職審查紀錄至少六年,否則將面臨更高的罰款。
    • 按帳戶計罰:若漏報或錯報,罰款可能按受影響的帳戶數目計算,成本大幅增加。
  1. 條例草案是否要求昱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成為RFI?
    2.1. 核心原則:身份取決於「業務性質」而非「草案修訂」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加強行政管治(如強制登記、紀錄保存及提高罰則),而非重新定義誰是金融機構。
    CRS的RFI定義維持不變,只包括:
    • 存款機構(Depository Institutions)
    • 託管機構(Custodial Institutions)
    • 投資實體(Investment Entities)
    • 指定保險公司(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ies)(即發行或負責支付具現金價值或年金合約的保險公司)
    昱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 不發行保險產品
    • 不維持客戶金融帳戶(在第4點討論)
    • 不持有或管理客戶投資資產
    • 不營運投資或ILAS平台(在第5點討論)
    • 只屬於保險中介人角色
    因此,如果保險經紀其業務純粹是中介性質,其身份維持為「主動非財務實體」(Active NFE),不屬於RFI。所以昱豐並不是RFI,條例草案亦沒有要求昱豐登記為RFI。
  2. 條例草案是否為客戶帶來新的責任?
    根據條例草案,客戶(帳戶持有人)的基本義務與現行CRS框架大致相同,但法律風險和合規成本顯著增加。以下是條例草案為客戶帶來的具體影響:
    3.1. 提供「自我證明」的法定法律責任
    雖然現行法律已要求客戶提交自我證明(Self-certification),但新條例進一步強化了申報財務機構(RFI)收集資料的權力。如果客戶拒絕提供所需的稅務居住地資料或證明文件,RFI可能會被法律強制要求不開立帳戶,或凍結/關閉現有帳戶,以避免RFI自身違法。
    3.2. 提供不正確資料的刑事處罰(針對客戶)
    條例草案維持並加強了(條例草案透過優化行政框架和提高對機構的罰則,間接促使該處罰機制在實務中執行得更為嚴厲)針對故意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的懲罰。如果客戶在提交自我證明時,明知(knowingly)其內容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草率地(recklessly)提供虛假資料,即屬犯罪。一旦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第3級罰款(目前為HK$10,000)。
    3.3. 資料保存與追溯期延長
    由於RFI被要求保存紀錄至少六年(從提交報表起計),這意味著客戶的稅務資料將在更長時間內被存檔備查。若稅務局在多年後進行同業覆檢或專案調查,客戶多年前提交的資料仍會被翻查,增加了長期稅務風險。
    3.4. 行政成本可能轉嫁
    雖然罰則主要針對RFI,但為了符合新條例下的高昂合規要求(如按帳戶計罰的風險),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可能會:
    • 更新條款:要求客戶簽署更嚴苛的免責或補償協議。
    • 增加審查次數:頻繁要求客戶更新過期的資料或重新提交表格。
    3.5. 結論
    對於大多數誠實申報的客戶來說,直接責任沒有本質改變;但對於試圖隱瞞海外稅務身份或提供模糊資料的客戶,被發現的機率和違法代價將因RFI被迫加強審查而大幅提升。
  3. 客戶資金戶口是否令昱豐成為託管機構?
    在CRS框架下,持有「客戶資金帳戶」(Client Money Account)用於轉發保費或賠款,通常不會使保險經紀人被定義為託管機構。以下是根據OECD CRS第VIII(A)(2)條及其注釋的詳細分析:
    4.1. 「主要業務」測試(The20%Test)
    • 要被定義為託管機構,該實體必須將「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ts)」作為其主要業務。
    • 收入門檻:在過去三年中,持有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相關收入(如託管費、帳戶管理費)必須佔總收入的20%或以上。
    • 昱豐的情況:昱豐的總收入(Gross Income)主要來自於保險公司支付的佣金(Commission),而非來自於管理客戶資金帳戶所產生的服務費。
    4.2. 「金融資產」的定義(Financial Asset vs. Cash)
    • 現金(Cash)的特性:在CRS定義中,純粹的「現金」通常不被視為金融資產。
    • 中轉性質:保險經紀持有的客戶帳戶通常是為了行政便利(即「代收代付」保費或賠償金),這些資金在帳戶中停留時間短暫,且經紀人並不對這些資金進行「投資管理」或「持有以獲取收益」。
    4.3. 香港稅務局(IRD)的觀點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關於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的指引:
    • 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Active NFE(主動非財務實體)。
    • 原因:他們的職能是中介服務,而非持有或管理金融帳戶。即便他們持有客戶資金,這也是為了履行保險合約的行政職責,不符合「託管機構」定義中那種像銀行或信託公司的「保管與行政」性質。
    4.4. 結論
    除非昱豐的業務發生本質變化(例如:開始收費為客戶長期管理證券資產,且這部分收入超過總收入20%),否則僅僅擁有一個用於中轉保費的Client Money Account,並不會讓昱豐變成RFI。
  4. 協助客戶管理ILAS是否令昱豐成為投資實體?
    雖然昱豐沒有為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nvestment-Linked Assurance Scheme, “ILAS”)提供全權委託投資管理服務(Discretionary Portfolio Management Services, “DPMS”),亦不提供任何投資建議,但假設一間保險經紀公司提供DPMS,它有機會被分類為投資實體(Investment Entity),進而成為申報金融機構(RFI)。
    根據OECD CRS第VIII(A)(6)(a)條,分析如下:
    5.1. 業務本質的改變
    當經紀公司提供全權委託服務時,其角色已超越了單純的「保險中介」,而是在進行以下活動:
    • 代表他人管理金融資產:這完全符合第VIII(A)(6)(a)(iii)條的定義(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portfolio management)。
    • 投資決策權:由於是「全權委託」(Discretionary),經紀人對客戶的ILAS(投資相連壽險)保單內的投資選項具有買賣決定權。
    5.2. 收入門檻測試(The 50% Test)
    要被視為「投資實體」,必須滿足收入測試:
    • 標準:在過去三年中,該實體來自上述投資管理活動(如管理費、績效費)的總收入,必須等於或超過其總收入的50%。
    • 實務情況:如果這類服務只是經紀公司的一小部分業務,且佣金收入仍佔50%以上,則可能仍維持NFE身份。但若這已成為核心業務,則會轉變為RFI。
    5.3. 對ILAS客戶的影響
    即使經紀公司被視為「投資實體」,在申報上仍需區分:
    • ILAS保單本身:ILAS的合約簽發方通常是保險公司,因此保單價值的申報責任(Reporting Requirement)主要落在保險公司(作為指明保險公司RFI)身上。
    • 經紀公司的角色:如果經紀公司僅是「管理」保單內的資產,而不持有該保單,它通常被視為一個Managing Entity。
    • 在香港,這類公司通常需要持有證監會(SFC)第9類牌照(資產管理)。一旦持有此類牌照且滿足收入測試,該公司必須在稅務局登記為RFI,並履行相關的盡職審查義務。
    5.4. 總結
    • 純經紀=Active NFE(非金融機構)。
    • 提供全權委託管理且收入>50%=Investment Entity(RFI)。

總結
綜合以上分析,2026年AEOI修訂條例的核心目的在於加強現有申報金融機構的合規責任,而非擴大RFI的定義或將保險中介人納入申報範圍。昱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的業務模式並不涉及維持金融帳戶、持有或管理客戶資產,亦不屬於發行具現金價值保單的機構;因此昱豐並非RFI,亦無須因本次修訂而承擔新的申報或盡職審查責任。

然而,由於修訂條例大幅提高了保險公司作為RFI的法律責任與罰則,包括更嚴格的紀錄保存要求、申報義務,以及對前董事的延伸責任,保險公司在實務上勢必會採取更審慎的合規措施。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可能會:
• 更嚴格審查客戶的稅務居民身份
• 更頻密地要求更新自我證明
• 要求提供更多補充文件以核實資料
• 對高風險或資料不完整的客戶採取更保守的處理方式
這些措施並非源於昱豐的角色改變,而是保險公司作為RFI在新法下承擔更高風險所作出的自然反應。

在CRS框架下,保險公司仍然是唯一負責維持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的主體。昱豐將一如既往,按照法規要求履行中介人的角色,協助客戶與保險公司保持透明、準確及合規的資訊流動,並持續監察相關法規的發展,確保公司營運與監管要求保持一致。【完】

免責聲明:

  1. 本文件及其所載內容(下稱「內容」)乃基於昱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昱豐)立場作出,內容僅供參考之用,未必反映最新的監管及合規發展。相關法律、規例、規例、指引、操守守則或實務概要(下稱「適用法律」)亦可能隨時變更,且不同人士對其內容或適用性可能有不同理解。
  2. 所有內容並非就任何具體事項提供監管、合規、法律、財務或其他專業意見,及並不作為任何投資或商業決策之依據,亦不旨在取代對適用法律之詳細條文的查閱及遵從。在根據全部或部份內容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前,應諮詢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3. 雖然昱豐已盡力確保內容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但不保證其不含錯誤或遺漏。昱豐及本文件之作者、編輯、審核人或其他任何相關人士均不保證內容(包括引用或指向外部網站的連結及其內容)之準確性,亦不對因依賴全部或部份內容、而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之後果、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4. 如全部或部份內容被其他網站、作品或出版物(無論紙本、電子或其他形式)轉載、引用,或被轉發予任何第三方,昱豐對此等轉載、引用或轉發所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之後果、損失或損害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5. 本文件僅供昱豐或其業務夥伴作內部參考,未經事先書面授權,請勿複製、轉載或分發全部或部分內容。

    Sign up for our newsletter

    Join our mailing list to stay in the know about happenings at YFG Prestige
    Copyright © 2025 YU FU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Terms of Use Privacy policy

    Sign Up for Our Newsletter

    Be the first to know what’s happening at YFG Prestige
    Copyright © 2025 YU FUNG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Terms of Use Privacy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