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合規觀點:《2026年稅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草案》對昱豐業務的影響

前言
香港政府就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制度的修訂建議已經刊憲,昱豐合規部收到查詢,關注相關法案對本公司業務模式及監管定位可能帶來的影響。為回應這些關注,本文旨在概述是次AEOI修訂的主要方向,並就其對本公司營運的潛在影響進行初步評估,同時分析保險經紀公司在共同申報準則(CRS)架構下的分類及其可能的合規義務。

監管框架

  1.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新聞公報(2026年3月25日)。《2026年稅務(修訂)(自動交換資料)條例草案》刊憲。香港政府一站通(GovHK)。(「條例草案」)(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03/25/P2026032500544.htm?fontSize=1)
  2.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第VIII節(A)(1)條,關於「申報財務機構」(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RFI”)之定義
  3.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第VIII節(A)(6)(a)條,關於「投資實體」(Investment Entity)之定義。
  4.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共同匯報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第VIII節(A)(2)條:關於「託管機構」(Custodial Institution)之定義。

昱豐合規部意見

  1. 2026年AEOI修訂條例的主要內容
    根據稅務局官方公告,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大範疇:
    1.1. 引入強制登記規定:
    • 規定所有RFI,不論是否有帳戶資料須向稅務局申報,均必須經自動交換資料網站進行登記。
    • 現有機構須在2027年3月31日或之前完成登記。
    1.2. 優化備存紀錄的規定:
    • 申報財務機構須在提交報表到期日起計的六年內保存紀錄。
    • 即使機構已解散或不再具備申報資格,相關負責人(如董事或受託人)仍須確保紀錄獲妥善備存至期限屆滿。
    1.3. 提高罰則與加強執行機制:
    • 針對未有遵守登記規定或提供不正確資料的機構引入新罪行。
    • 針對未有進行盡職審查等行為,引入按財務帳戶數目計算的罰款機制,以確保罰則與罪行嚴重程度相稱。
    • 增設「行政罰則」機制,在刑事檢控以外提供更及時且具成本效益的懲處機制。
    1.4. 條例草案對「已是RFI」的經紀公司的重大影響:
    若經紀公司因業務性質已被歸類為RFI,條例草案將帶來以下新要求:
    • 強制登記:即使該年度沒有需要申報的帳戶(例如所有客戶都是香港稅務居民),也必須在自動交換資料網站登記。
    • 六年備存義務:必須保存所有盡職審查紀錄至少六年,否則將面臨更高的罰款。
    • 按帳戶計罰:若漏報或錯報,罰款可能按受影響的帳戶數目計算,成本大幅增加。
  1. 條例草案是否要求昱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成為RFI?
    2.1. 核心原則:身份取決於「業務性質」而非「草案修訂」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加強行政管治(如強制登記、紀錄保存及提高罰則),而非重新定義誰是金融機構。
    CRS的RFI定義維持不變,只包括:
    • 存款機構(Depository Institutions)
    • 託管機構(Custodial Institutions)
    • 投資實體(Investment Entities)
    • 指定保險公司(Specified Insurance Companies)(即發行或負責支付具現金價值或年金合約的保險公司)
    昱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
    • 不發行保險產品
    • 不維持客戶金融帳戶(在第4點討論)
    • 不持有或管理客戶投資資產
    • 不營運投資或ILAS平台(在第5點討論)
    • 只屬於保險中介人角色
    因此,如果保險經紀其業務純粹是中介性質,其身份維持為「主動非財務實體」(Active NFE),不屬於RFI。所以昱豐並不是RFI,條例草案亦沒有要求昱豐登記為RFI。
  2. 條例草案是否為客戶帶來新的責任?
    根據條例草案,客戶(帳戶持有人)的基本義務與現行CRS框架大致相同,但法律風險和合規成本顯著增加。以下是條例草案為客戶帶來的具體影響:
    3.1. 提供「自我證明」的法定法律責任
    雖然現行法律已要求客戶提交自我證明(Self-certification),但新條例進一步強化了申報財務機構(RFI)收集資料的權力。如果客戶拒絕提供所需的稅務居住地資料或證明文件,RFI可能會被法律強制要求不開立帳戶,或凍結/關閉現有帳戶,以避免RFI自身違法。
    3.2. 提供不正確資料的刑事處罰(針對客戶)
    條例草案維持並加強了(條例草案透過優化行政框架和提高對機構的罰則,間接促使該處罰機制在實務中執行得更為嚴厲)針對故意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的懲罰。如果客戶在提交自我證明時,明知(knowingly)其內容在要項上屬虛假,或草率地(recklessly)提供虛假資料,即屬犯罪。一旦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第3級罰款(目前為HK$10,000)。
    3.3. 資料保存與追溯期延長
    由於RFI被要求保存紀錄至少六年(從提交報表起計),這意味著客戶的稅務資料將在更長時間內被存檔備查。若稅務局在多年後進行同業覆檢或專案調查,客戶多年前提交的資料仍會被翻查,增加了長期稅務風險。
    3.4. 行政成本可能轉嫁
    雖然罰則主要針對RFI,但為了符合新條例下的高昂合規要求(如按帳戶計罰的風險),金融機構(銀行、保險公司)可能會:
    • 更新條款:要求客戶簽署更嚴苛的免責或補償協議。
    • 增加審查次數:頻繁要求客戶更新過期的資料或重新提交表格。
    3.5. 結論
    對於大多數誠實申報的客戶來說,直接責任沒有本質改變;但對於試圖隱瞞海外稅務身份或提供模糊資料的客戶,被發現的機率和違法代價將因RFI被迫加強審查而大幅提升。
  3. 客戶資金戶口是否令昱豐成為託管機構?
    在CRS框架下,持有「客戶資金帳戶」(Client Money Account)用於轉發保費或賠款,通常不會使保險經紀人被定義為託管機構。以下是根據OECD CRS第VIII(A)(2)條及其注釋的詳細分析:
    4.1. 「主要業務」測試(The20%Test)
    • 要被定義為託管機構,該實體必須將「為他人帳戶持有金融資產(Financial Assets)」作為其主要業務。
    • 收入門檻:在過去三年中,持有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相關收入(如託管費、帳戶管理費)必須佔總收入的20%或以上。
    • 昱豐的情況:昱豐的總收入(Gross Income)主要來自於保險公司支付的佣金(Commission),而非來自於管理客戶資金帳戶所產生的服務費。
    4.2. 「金融資產」的定義(Financial Asset vs. Cash)
    • 現金(Cash)的特性:在CRS定義中,純粹的「現金」通常不被視為金融資產。
    • 中轉性質:保險經紀持有的客戶帳戶通常是為了行政便利(即「代收代付」保費或賠償金),這些資金在帳戶中停留時間短暫,且經紀人並不對這些資金進行「投資管理」或「持有以獲取收益」。
    4.3. 香港稅務局(IRD)的觀點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關於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AEOI)的指引:
    • 保險經紀通常被視為Active NFE(主動非財務實體)。
    • 原因:他們的職能是中介服務,而非持有或管理金融帳戶。即便他們持有客戶資金,這也是為了履行保險合約的行政職責,不符合「託管機構」定義中那種像銀行或信託公司的「保管與行政」性質。
    4.4. 結論
    除非昱豐的業務發生本質變化(例如:開始收費為客戶長期管理證券資產,且這部分收入超過總收入20%),否則僅僅擁有一個用於中轉保費的Client Money Account,並不會讓昱豐變成RFI。
  4. 協助客戶管理ILAS是否令昱豐成為投資實體?
    雖然昱豐沒有為投資相連壽險計劃(Investment-Linked Assurance Scheme, “ILAS”)提供全權委託投資管理服務(Discretionary Portfolio Management Services, “DPMS”),亦不提供任何投資建議,但假設一間保險經紀公司提供DPMS,它有機會被分類為投資實體(Investment Entity),進而成為申報金融機構(RFI)。
    根據OECD CRS第VIII(A)(6)(a)條,分析如下:
    5.1. 業務本質的改變
    當經紀公司提供全權委託服務時,其角色已超越了單純的「保險中介」,而是在進行以下活動:
    • 代表他人管理金融資產:這完全符合第VIII(A)(6)(a)(iii)條的定義(Individual and collective portfolio management)。
    • 投資決策權:由於是「全權委託」(Discretionary),經紀人對客戶的ILAS(投資相連壽險)保單內的投資選項具有買賣決定權。
    5.2. 收入門檻測試(The 50% Test)
    要被視為「投資實體」,必須滿足收入測試:
    • 標準:在過去三年中,該實體來自上述投資管理活動(如管理費、績效費)的總收入,必須等於或超過其總收入的50%。
    • 實務情況:如果這類服務只是經紀公司的一小部分業務,且佣金收入仍佔50%以上,則可能仍維持NFE身份。但若這已成為核心業務,則會轉變為RFI。
    5.3. 對ILAS客戶的影響
    即使經紀公司被視為「投資實體」,在申報上仍需區分:
    • ILAS保單本身:ILAS的合約簽發方通常是保險公司,因此保單價值的申報責任(Reporting Requirement)主要落在保險公司(作為指明保險公司RFI)身上。
    • 經紀公司的角色:如果經紀公司僅是「管理」保單內的資產,而不持有該保單,它通常被視為一個Managing Entity。
    • 在香港,這類公司通常需要持有證監會(SFC)第9類牌照(資產管理)。一旦持有此類牌照且滿足收入測試,該公司必須在稅務局登記為RFI,並履行相關的盡職審查義務。
    5.4. 總結
    • 純經紀=Active NFE(非金融機構)。
    • 提供全權委託管理且收入>50%=Investment Entity(RFI)。

總結
綜合以上分析,2026年AEOI修訂條例的核心目的在於加強現有申報金融機構的合規責任,而非擴大RFI的定義或將保險中介人納入申報範圍。昱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的業務模式並不涉及維持金融帳戶、持有或管理客戶資產,亦不屬於發行具現金價值保單的機構;因此昱豐並非RFI,亦無須因本次修訂而承擔新的申報或盡職審查責任。

然而,由於修訂條例大幅提高了保險公司作為RFI的法律責任與罰則,包括更嚴格的紀錄保存要求、申報義務,以及對前董事的延伸責任,保險公司在實務上勢必會採取更審慎的合規措施。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可能會:
• 更嚴格審查客戶的稅務居民身份
• 更頻密地要求更新自我證明
• 要求提供更多補充文件以核實資料
• 對高風險或資料不完整的客戶採取更保守的處理方式
這些措施並非源於昱豐的角色改變,而是保險公司作為RFI在新法下承擔更高風險所作出的自然反應。

在CRS框架下,保險公司仍然是唯一負責維持帳戶、進行盡職審查及申報的主體。昱豐將一如既往,按照法規要求履行中介人的角色,協助客戶與保險公司保持透明、準確及合規的資訊流動,並持續監察相關法規的發展,確保公司營運與監管要求保持一致。【完】

免責聲明:

  1. 本文件及其所載內容(下稱「內容」)乃基於昱豐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昱豐)立場作出,內容僅供參考之用,未必反映最新的監管及合規發展。相關法律、規例、規例、指引、操守守則或實務概要(下稱「適用法律」)亦可能隨時變更,且不同人士對其內容或適用性可能有不同理解。
  2. 所有內容並非就任何具體事項提供監管、合規、法律、財務或其他專業意見,及並不作為任何投資或商業決策之依據,亦不旨在取代對適用法律之詳細條文的查閱及遵從。在根據全部或部份內容採取或不採取任何行動前,應諮詢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3. 雖然昱豐已盡力確保內容的準確性及完整性,但不保證其不含錯誤或遺漏。昱豐及本文件之作者、編輯、審核人或其他任何相關人士均不保證內容(包括引用或指向外部網站的連結及其內容)之準確性,亦不對因依賴全部或部份內容、而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之後果、損失或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4. 如全部或部份內容被其他網站、作品或出版物(無論紙本、電子或其他形式)轉載、引用,或被轉發予任何第三方,昱豐對此等轉載、引用或轉發所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之後果、損失或損害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5. 本文件僅供昱豐或其業務夥伴作內部參考,未經事先書面授權,請勿複製、轉載或分發全部或部分內容。
    Sign up for our Newsletter
    Join our mailing list to stay in the know about happenings at YFG Prestige
    版权所有 © 2025 昱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利
    使用条款 隐私政策